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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新还旧”,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这个案例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30 09:09:38   浏览次数:2  发布人:0179****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揭开修建羊场背后的“借新还旧”迷局“检察官,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了!”近日,申诉人何某、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当面向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检察官发现,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看着年轻了不少,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何某、牛某身上的债务,源于一次“帮忙”担保。2014年6月,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和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2018年

    揭开修建羊场背后的

    “借新还旧”迷局

    “检察官,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了!”近日,申诉人何某、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当面向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检察官发现,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看着年轻了不少,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

    何某、牛某身上的债务,源于一次“帮忙”担保。

    2014年6月,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和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

    2018年10月,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2500余元,该信用社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因梁某无力还款,法院便冻结了何某、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5万余元。

    “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羊场,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拿到判决后,何某、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

    2021年12月,何某无意中发现,梁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在二人反复追问下,梁某终于承认,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新还旧”,若保证人不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2022年1月,何某、牛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但同年8月,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借新还旧”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

    2023年12月,何某、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因该案较为复杂,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围绕借款是否属于“借新还旧”、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

    随后,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经比对,检察官发现,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梁某借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但在何某、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同意保证承诺书上,借款用途却是“养羊”。经询问,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

    2023年12月,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再审。2024年3月,法院以何某、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应对其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办案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意见后认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借新还旧”且保证人不知情,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不能推翻新证据,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处理结果错误。

    2024年5月,庆阳市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同年12月,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今年1月,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何某、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何某、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亲属关系,但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借新还旧”。3月18日,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何某、牛某上诉请求,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检察日报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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