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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涉外法治建设,促进外贸稳健发展︱法经兵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0 21:05:11   浏览次数:133  发布人:025b****  IP:125.64.47.***  评论:0
    导读

    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了2024年经济工作,提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中强调了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规范制度和标准、加大相关领域人才培养等要求来实现内外贸协同发展,支持内外贸“走出去、引进来”

    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了2024年经济工作,提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中强调了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规范制度和标准、加大相关领域人才培养等要求来实现内外贸协同发展,支持内外贸“走出去、引进来”稳企扩业。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可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对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性,需以系统观念为指导,将涉外法治建设纳入新安全格局的整体建设之中,以此为基础来巩固和促进新发展格局下外贸外资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稳居世界第二,亟须形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相称的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话语权,对此,需要充分理解涉外法治背后的文化与历史际会,发掘大国之间、企业之间不同的的利益诉求,在尊重不同国际主体的利益诉求、重视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基础上,寻找与我国价值与利益契合的切入点,求同存异。

    为此,需充分认识到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外经贸领域,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在纷繁复杂的对外经贸活动中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涉外关系特别是对外经贸关系的法治化,提高我国在涉外领域尤其是外经贸领域参与规则讨论和制定的话语权和领导力,在规则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凸显我国国家正当利益和民族发展诉求。具体来讲,需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准确、系统贯彻和落实到涉外法治建设领域。

    涉外法治各层面的挑战

    然而,在实践中,伴随国内国外环境变化,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各个层面均面临复杂挑战。

    在立法层面,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仍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一方面,在对外投资和贸易等领域的规则不够完善,存在立法空白地带和立法层级和效力较低的问题,部分立法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已加入了为数不少的多边条约,缔结超万计的双边条约,而对如何将数量庞大的国际法进行转化、推动其适用,仍存在许多争议、挑战。譬如,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在反干涉、反外国制裁、反单边制裁和反长臂管辖方面,我国涉外法律制度还有短板,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在执法层面,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部分霸权国家的过度扩张出现“长臂管辖”与单边制裁行为越发频繁,同时,跨国犯罪、恐怖主义、反垄断审查、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纠纷、数据跨境流通等情况的日益增多,对我国涉外执法的合作能力与执法效能提出挑战。

    在司法层面,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早已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相关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加之自贸区和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一带一路”等区域经贸合作的建立,中美两国贸易关系以及同周边国家关系等一系列情况不断变化与发展,涉外司法审判工作逐渐拓展到涉外刑事审判和涉外行政审判领域。

    在守法层面,由于涉外法律体系庞杂、牵涉环节众多,部分涉外企业了解涉外法律程度不够,同时缺乏合规意识,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漠,法律风险意识和抵御能力较弱,涉外企业对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需求十分强烈。

    除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面临的挑战,我国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短板和弱项,高校与实务部门间的涉外法律人才的协同培育机制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司法、执法部门中能够从事涉外案件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无法适应涉外案件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要求。

    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秉持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理念,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一方面,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同国际社会一道努力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积极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牢牢掌握对外开放主动权,主动塑造于我有利的外部安全环境,优化安全格局,拓展发展空间。既在融入全球分工体系中不断提升我国的贡献度和影响力,又在积极参与国际安全事务治理中提升我国的话语权,并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助力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的世界。

    首先,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层面构建完善的涉外法治体系。

    在立法上,需要围绕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建立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必须坚定法治自信,保持战略定力,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必须坚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及时开展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加快弥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中的短板弱项,不断提升立法质量,筑牢涉外法治基础。具体而言,可以对现有法律中的涉外条款作进一步完善,例如,通过细化《外商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产业政策审查等方面的具体实施规则,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

    在执法上,需要深化国内执法协作和国际执法合作。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协同联动,要加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功能,推动司法、外交、商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明确各部门在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与范围,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建立国际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在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和税收征管领域建立了初步执法合作机制,接下来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现有机制、统一裁量标准,另一方面需要拓宽合作领域。

    在司法上,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具体而言,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协定与条约,需要首先厘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司法审判中加强对国际法的运用,阻断不合理的“长臂管辖”,推动必要的司法协助,充分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作用。

    在守法上,企业要强化合规意识,保证合规经营。相关部门要发挥作用,引导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既能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也能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安全与利益。与此同时,法律服务机构也要更好服务涉外法律纠纷解决,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以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其次,需要以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保障涉外法治体系的建立。

    加大力度在涉外法治领域培养出一批既“专”又“博”的人才,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对金融、数据、税收、反垄断等特定专门领域具有充分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才能够应对实际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需要政治立场坚定,熟悉中国国情,通晓涉外法律规则,在宏观上具有世界眼光,才能够处理涉外法律问题中的广博的国际关系问题。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始终奉行和维护多边主义,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展现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的全球视野和开阔胸襟,力争在规则制定的讨论中有说服力,展现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同时,在部分前沿领域要继续发挥中国智慧、贡献中国经验,尤其是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具有较大的优势,国内相继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一系列数据跨境具体规则,鉴于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还有待建立健全,我国在推动国内制度型开放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WTO、“一带一路”倡议、RCEP等国际舞台上积极引导和推动数字贸易条款设计,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博弈,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构建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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