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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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8年3月,车某某在某医院分娩。出院结算时,该医院工作人员误将其2015年流产的医疗费发票出示给其婆婆,导致车某某婆婆知晓其在婚前流产的事实。车某某认为,该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了其与家人产生隔阂,自己精神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患者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该医院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前来报销的人员是否是患者本人,对于关系患者个人隐私的情况,应谨慎答复或在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后再告知其他人。车某某流产时间为2015年、生产时间是2018年,两次就诊时间间隔较长。但该医院工作人员在办理结算本次医疗费用时却错误地出具了多年前的就诊发票,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车某某明知自己曾在该医院流产,仍委托其婆婆前去结算,对自己流产信息的泄露亦存在疏忽,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该医院赔偿车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案例选自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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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032、1165、1183、1226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51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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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编辑:门雯雯 李诗尧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