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混灰机械

    手机WAP版

    手机也能找商机,信息同步6大终端平台!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热点新闻 » 正文

    湖北 | 湖北省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16 17:27:33   浏览次数:1  发布人:7f19****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2025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现将各地办理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

    2025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现将各地办理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此次公布的6个指导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噪声超标投诉举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等类型。

    案例一

    十堰市对群众举报某公司噪声超标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接到十堰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有市民举报某公司生产噪声扰民。2023年10月13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厂区东侧、北侧为居民点,距离周边居民较近,其中东侧厂界距离居民楼约3米。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昼间生产噪声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昼间噪声检测结果为62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4年1月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并督促指导完成整改。该公司迅速整改, 通过调整生产时间、调整产生噪音设施设备布局、关闭隔音玻璃和车间大门等方式,减小噪音扩避免噪音扰民。

    后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整改后的厂界噪声进行复测,检测结果显示整改后企业厂界噪声达标。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将该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及企业整改情况向举报人进行了反馈,并依据《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举报人对整改情况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来源于群众投诉举报,属于典型的超标排放噪声案件,虽案情较为简单,但涉及民生,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落实举报奖励政策,有效调动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举报奖励制度在拓宽线索来源、激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共治方面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涉事企业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降噪措施,切实履行其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了周边群众的安静生活环境,并成功化解了相关舆情,该案及展现了行政监管的高效执行,又发挥了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实现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与协同增效,为高效解决同类投诉环境问题提供了示范。

    案例二

    鄂州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远程帮扶要求,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鄂州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氧化车间工人使用行吊对铝合金进行酸洗作业期间,配套建设的两台酸雾废气碱液喷淋塔均未运行,皮带处于静止状态,喷淋碱液加液泵未开启,喷淋塔内液面处于静止状态,车间内可见挥发性白雾产生,有强烈刺鼻味道。该公司存在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9月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4年1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2025年1月1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鄂州市公安局。2025年6月4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五日。

    【案件评析】

    (一)“双罚制” 凸显执法力度。本案通过“企业处罚+个人追责”的双重惩戒模式,既对违法主体处以行政罚款,又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有效突破了“企业违法、个人无责”的传统惯性认知,强化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二)契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求。案件查处时间节点与生态环境部大气远程帮扶工作同步,体现了“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导向,对同类涉气企业形成 “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警示效应。在当前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的背景下,企业需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将污染防治从“被动应对”转化为“主动防控”,方能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

    襄阳市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5日,根据上级交办案源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执法人员查实,襄阳市某检测公司2024年12月9日对牌照号为鄂Fxxx62的柴油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实时上传的复检视频显示,15时51分26秒至15时51分34秒,被检车辆排气管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蓝烟,15时51分34秒至15时51分48秒,被检车辆排气管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但该公司仍出具在用车合格检验(测)报告。

    另查实,2024年11月20日,该公司采用稳态工况法对牌照号为鄂Fxxx13的非营运汽油机动车(有独立工作排气管2个)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并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仍出具在用车合格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月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1月15日前召回2台被检车辆,重新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

    该公司2025年1月12日召回被检车辆重新检测,2025年1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评析】

    (一)线上线下齐联动,形成强大震慑。本案是执法人员通过线上大数据排查案源线索,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的一个典型案例。执法人员通过线下视频监控开展现场核查时又发现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快查快治快处,做到精准打击,让机动车检测领域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无处可遁,形成不能造假、不想造假、不敢造假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

    (二)把好排放检测关,助力污防攻坚。个别机动车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逃避监管,试图铤而走险,帮助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实时上传视频监控、对比历史数据、查阅检测档案资料、现场踏勘检测设备,多途径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现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远离造假红线,守牢法律底线,把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关”,助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例四

    宜昌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3日,根据交办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宜都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4月24日到11月20日期间通过使用OBD作弊装置,将OBD设备检查不合格的126台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进行替换为相同的识别码,共收取费用74930元,其中车辆环保检测费用为17430元。该公司通过使用OBD屏蔽器伪造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从而干扰环保检测线上的计算机系统正常采集数据,致使监测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检测数据严重失真,获取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查处情况】

    2024年12月13日,为防止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机动车检测设备操作间内的OBD屏蔽器实施了扣押,后因案情复杂且案件尚未进入公安机关立案阶段,为避免犯罪工具的灭失,扣押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5年1月1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宜都市公安分局,同时将该案移交宜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该公司检验资质。

    2025年2月5日,宜都市公安分局予以立案侦办,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2025年2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扣押手续,在解除扣押的现场,由宜都市公安分局当场实施刑事扣押,实施犯罪工具交接的无缝衔接。

    【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中,面临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尚未作出立案决定前,扣押的犯罪工具面临期限届满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为避免犯罪工具灭失,及时办理延期扣押手续。在延期扣押期限届满前,与公安机关会商、沟通,在解除扣押的现场,由公安机关当场实施刑事扣押,实现行政扣押和刑事扣押的无缝衔接、双向衔接,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测环境。

    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

    荆门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车辆检测时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超过7.5m,且在检测过程中,有2辆车明显冒黑烟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于2024年7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24年10月,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检查中,又发现该机构开展检测时在尾气排放口插入的为损坏的全黑色管线取样探头,还通过使用其他车辆代替实际受检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于2024年12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24年12月,抽查又发现该机构提供的用车检测报告中,有六辆不同车型车辆存在相同的标准校验号(CVN)和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且均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报告,于2025年1月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六辆机动车召回,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排放复检。

    【查处情况】

    该检测机构在一年内因对冒黑烟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使用其他车辆代替实际受检车辆进行检测等违法行为,被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实施了二次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5年1月2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并对授权签字人陈某执行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案件评析】

    一是常专协同,整治行业乱象。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机动车检测行业提供虚假报告、数据造假等乱象,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协同推进的方式,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检测质量、强化行业自律,营造公平可靠的检测市场环境。

    二是查分结合,精准锁定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案件中,结合该行业特点,创新“现场检查+数据综合分析”模式,通过核查检测流程、比对历史数据波动,筛出异常检测时段,锁定该机构涉案车辆尾气检测标准执行不严、操作不规范等违法线索。

    三是刑事立案,严惩屡犯违法。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该检测机构在一年内已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再次违法,且利用多种技术手段作弊,涉嫌刑事犯罪,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协同查办,通过启动刑事立案查处,有效不仅有效打击了其屡教不改的气焰,更对机动车检测行业形成有力震慑,警示机动车检测机构守法规范经营。

    案例六

    孝感市某热电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9日至2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前期非现场监管摸排问题线索,组织专班对重点排污单位孝感某热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视屏监控,发现该公司员工多次进入废气在线监测站房内断开进气采样管路,擅自修改自动监测设备氧含量量程参数。经现场组织第三方检测人员对锅炉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采样结果显示该企业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4月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违法案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依法移送孝感市公安局。2025年4月17日,汉川市公安局已对该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评析】

    本案积极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采用了线上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线上调阅监控视频、提前掌握问题线索,再直奔现场突击检查、调查取证,不仅提高了监管效率,也避免了传统监管中“看不到、看不全”的短板,切实发挥了非现场监管的优势。在接到省厅交办的该企业存在篡改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后,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当即立案查处,针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开展询问调查,现场锁定证据,查实违法行为,并将此案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升了非现场监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来源 | 湖北生态环境

    提供环境新闻线索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环境新闻线索征集



     
    (文/匿名(若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发布者) / 非法信息举报 / 删稿)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昵称为 7f19**** 发布的作品,本文仅代表发布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发布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54208694@qq.com删除,我们积极做(权利人与发布者之间的调停者)中立处理。郑重说明:不 违规举报 视为放弃权利,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个别老鼠屎以营利为目的遇到侵权情况但不联系本站或自己发布违规信息然后直接向本站索取高额赔偿等情况,本站一概以诈骗报警处理,曾经有1例诈骗分子已经绳之以法,本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若遇 违规举报 我们100%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0相关评论
     

    (c)2008-现在 hunkui.com All Rights Reserved.